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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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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3 08:45:29

张家界商标注册申请要经过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等流程。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还会因为外在因素而发生被驳回申请、驳回复审、被异议、异议答辩等流程。所以这两种情况下的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长短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会受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后,9-12个月左右审查完毕进入为期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结束后1个月左右下发证书。审查没有通过的商标,商标会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不予注册,所以商标注册的时间需要12-14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

国内商标注册途径:(1)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2)委托我们我司这些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文件:(1)注册商标图样;(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3)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和个人申请有所不一样。以公司名义申请的,需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司温馨提示:商标注册要做好预先查询,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进行查询。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委托专业的团队代办查询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我司拥有国家商标局认可的资质备案,准确专业为您检索分析。

商标异议的时间一般是多久,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销售途径,人们对于该企业的认知往往通过该企业的文化以及商标进行。那么商标异议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商标异议的时间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张家界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对于商标异议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被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应该在商标公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

转让注册商标是张家界商标注册人处分其商标权的最重要方式。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全部专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同于注册人名称和含义的变更。注册商标转让后,原注册人不再是商标注册的所有人;但变更注册人名称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然是原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商标局批准,并在转让登记生效前公告。注册人未履行法定程序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面介绍商标转让过程中所需的程序和材料,以及商标转让的期限和费用。

转让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的,还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时向商标局提供受让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让人为境外公司的,由公司负责人签署委托书;受让人为境内企业的,加盖公章。在中国境内申请转让商标,必须由境外受让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此外,商标转让申请书和商标转让委托书均采用商标局提供的格式。申请人必须严格签署或盖章,不得调整格式。商标转让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提交主体资格证书时应当附主体资格证书中文译本。

境内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商标转让的审理时间及相关费用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或者取得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后,可以转让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一般为申请之日起6-8个月。商标局的手续费是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应当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张家界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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