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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企业商标转让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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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企业商标转让价格为何高低不同?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3 08:45:03

近也一直有客户在这边抱怨,说商标申请了没一年也有9个月了,但是商标一直还没有审查结果不说连公告都没有。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是不是商标出现什么问题了!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再这给大家说一下:商标局给的时间是6-8个月公告,一年左右授权,然后一般3个月后拿到证书。近商标的审查速度变慢了,已经申请完之后的9个月商标网上也没有公告,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几点:

1,商标的申请数量增大。

2,商标的各种受理案件增加因为张家界商标注册的申请量越来越大,原有的审查员队伍的审查速度很难跟得上申请的速度。所以,商标局程诺的10个月的审查周期往往会有所耽误,这样就导致了审查周期拉长。可申请的商标的资源越来越好,所以,很多商标往往会包含别人已有的商标内容,这难免会引来别人的异议,而且随着注册量的增大,驳回的商标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为了挽回商标权,纷纷提出驳回复审,这给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及即使出现这种问题我们作为代理公司还是要和客户们说,不管商标申请的时间是不是增加,但是商标该申请的时候还是要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信息越来越发达的社会,商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而一个公司如果想要拥有很好地竞争优势就必须要拥有个好的商标,一个好的商标代表着每一个企业的良好形象,能够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张家界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的时代,注册商标相对于转让商标还是比较困难,而且存在很多风险。具体都有哪些风险呢?小编为您介绍。

1、政府审查尺度的变化,也会造成授权风险。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进行动态调整,这种调整必然会影响审查尺度。

2、审查员审查尺度主观性的风险,由于个人理解的差异性,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类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这也增加了注册风险的不可控性。在商标的实际审查中,还存在以上原因之外的其它问题,所以非常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这也增加了商标审查中的异议和争议风险。如果由于这些问题,商标被驳回,则前期的投入就白费了。而且,注册时间太长,这期间也无法阻止他人使用,可能导致该商标失去显著性、商机流失或被伪劣产品影响声誉。

3、在先商标信息数据库检索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会造成对商标注册风险的误判,从而低估注册的风险。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由于各类商标申请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外的查询盲区一般为3~6个月,商标局内部虽然时间稍短,但也无法避免。

4、信息来源的局限性。相对于商标转让来说,商标注册由于地名、在先权利、行业信息、产品信息等都会影响商标的注册,所以即使在商标数据中查询不到风险,也不意味着商标的注册不存在风险。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公司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很可能遇到初审驳回、甚至复审后依然驳回的情况。此时,购买已申请商标就变成了经历申请受挫之后的无奈之选。实际操作控制中,当商标买卖方明知买方申请失败后再行购买,通常会发生坐地起价的情况。

随着市场的竞争力也逐渐提高,很多企业对商标品牌的运用也都非常看重,如果能够在进入市场之前,通过较快的商标获取方式提早的获得注册商标加以运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前期的发展帮助肯定是非常好的,并且还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企业资源。购买商标好处多多,那么为何对待廉价商标交易要谨慎呢?商标交易要谨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廉价商标交易存在许多陷阱:

1、非法商标转让问题,这一问题指的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的转让,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对于商标购买人的权益损失是非常大的;

2、无效商标转让问题,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这对于购买方来说造成的损失也相当巨大;

3、部分商标转让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过程中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但这种情况中,商标持有人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这就增加了商标侵权风险,容易造成纠纷。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张家界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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