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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企业专利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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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企业专利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41:51

注册商标别有洞天,以个人名义好还是公司名义注册商标好呢?让小编来为你们分析一下:

1、注册时提供的材料不同以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而个人则需要提供个人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

2、商标的归属权不同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而企业法人以及企业股东是不享有商标专有权的。如果公司注销,商标也会无效,商标属于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

3、所有权支配不同公司注册要油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个人注册权限由个人来决定。

4、稳定性不同以公司注册的商标,如果公司需要变更法人以及更换地址,那么商标也需要做相应的变更。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商标通常不需要变更,因为个人身份证是不会改变的。注册商标别有洞天,小编建议各位朋友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哦!

前海自贸区发展迅猛,吸引了很多国外和港澳台的投资人,那么要如何在前海注册外资企业呢?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1、公司名称2、注册资金(认缴制)3、注册地址(必须要有房产证或者的红本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是法人或者股东)4、经营范围5、股东(如果是香港公司占股,必须在香港律师楼办理公证书。)6、法人(香港人需提供回乡证)7、总经理/监事(香港人需提供回乡证)。

办理注册外资企业的流程如下:1、填写注册公司申请表,预约时间到工商局现场提交资料2、资料提交后等待工商局复审通过,资料齐全的话约5个工作日即可审批通过,可以领取营业执照3、刻章4、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凭营业执照和公章办理,约10个工作日日可办理完成整个流程下来注册时长大概一个月左右。

注册外资公司成功后会获得以下资料: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公司章程3、纳税人须知单4、外商投资备案回执以上就是在前海办理外资公司注册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想了解商标申请之后多久可以使用,公司首先就应该先了解商标申请程序。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公司商标申请程序: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2、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2年到2年半时间。

3、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4、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那么商标申请成功后多久可以使用呢?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一般两到三个月可以拿到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打上;TM;使用了。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大约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可以拿到张家界商标注册证书,之后就可以打上R使用了,有10年的专用权。10年使用期到期之后还可以续展,继续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张家界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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