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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公司专利注册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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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公司专利注册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08:30:56

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商标转让时该做的事情要提前处理好,为了避免转让时发生纠纷,那么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所谓的张家界商标注册原则无法分为两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也许你不是特别清楚,我稍微做一番解释!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就是谁先申请会先保护,这有别于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就是商标并不是强制性注册的,可由商标申请人自由申请。所以,商标注册越早越好,这样可以确保商标优先权。官方指出,商标查询可以有效的提供商标注册成功率,在您注册商标前请务必点击商标查询系统来确保商标注册的可能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张家界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商标法一共多少条?商标法一共有73条,这是2019年商标局发布的最新版商标法中,所列的条数。

商标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共有73条,分8章:第一章总则,有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章张家界商标注册的申请,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有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有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第八章附则,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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