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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企业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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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企业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2 08:17: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张家界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张家界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首先,保护品牌,珍惜品牌。品牌是企业的名片,它体现着一个企业所制造商品的文化价值,同时也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是一种知识产权。如果不注重保护品牌这种知识产权,企业很容易被其他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控制或打败。在我们与一些外商合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企业对雄厚资金和高级技术的渴求,而给外商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让他们有机会以大量资金对企业进行控股,而此时我们辛苦创立出来的品牌也只能拱手让人了。当然,在不引进外资的情况下,企业需加强防备。

其次,严把产品质量关,以科技驱动品牌发展。一个商品之所以会被购买,是因为它具有特定能够的使用价值,如果因为商品的粗制滥造而使消费者无法得到应得的使用价值,则消费者就不会选取该商品,进而也不会信任该品牌的商品。所以,打造一个品牌,必须切切实实的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舒适、用的满意,这样才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同样,在科技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全球企业都在通过不断的革新、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等方式,使自己的产品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如果我们不注重科研力量的培养和先进技术的运用,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就会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而使生产成本增加,使自己的产品与采用了新技术的产品难以同台竞争,失去竞争力。因为采用了高科技的产品在其性能和功效上都已发生了革新性的变化,除了增加物质性质的新功能外还增加了相应的品牌文化体验,使用价值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化,即其使用价值已经超越了从前。所以,以高科技驱动企业的发展,才能使企业品牌做大做强。

第三,打造品牌个性,明确品牌定位。一个品牌如果想被消费者记住,除了提供相应的优质产品和周到服务外,还必须具备自己鲜明的个性。一个品牌应该代表一种企业的文化,消费者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其对于该品牌独特文化的认同。这种独特的文化便是品牌的个性。

第四,加强品牌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品牌的知名度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要想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就必须靠大力的宣传。

宣传手段中被最广泛运用的便是广告。如果广告能很好的诠释出品牌的文化精神,展示出产品的出众之处,就会使产品的销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如果能选取与品牌文化贴切的形象代言人,或借用名人的偏好宣传,品牌会因此更加知名,产品也会更加畅销。

如果是在国内注册的中国商标,那么就只能在国内享有商标专有权,因为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那么如果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应该怎么申请呢?今天我们公司就给大家介绍的地域怎么最大化?

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一般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另一种是注册马德里商标合约。第一种方法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比较麻烦。对比之下第二种方法就比较便捷了,只要通过的注册申请,在这个合约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享有商标权利。

关于商标权利的特点: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地域性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按照其本国商标法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者是该地区有效,在其他的国家或者地区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大多数国家采取在先申请商标的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口前企业如果未考虑张家界商标注册或进行商标查询的,很容易就会侵犯了其他人在这个国家的商标权,一旦其他人先注册,很可能被动侵权导致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综上所述,国内商标注册在国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是企业发展到国外是需要另外注册商标的,单一国家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商标申请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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