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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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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25:48

张家界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因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无法让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予注册,但姓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因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无法让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予注册,但姓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现象较多,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程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对注姓名为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知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拼“颜”时代的到来,大家在购买商品时除了关注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关注其外形美观。不管是商品的质量还是外形都能为公司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部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常分不清商标和产品外观包装的区别,今天就来跟大家简单谈一谈。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公司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标记。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会有不同系列的产品。比如我们熟知的——农夫山泉,它就有不同的产品线:矿泉水,果汁类,运动型饮料,茶饮料以及维他命水。而且不同产品会打上不同产品线的商标。

所以,商标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记。但是毕竟商标只是包装中的一小部分。肯定有人就要问了,为什么申请商标时,不把整个包装注册商标呢?一方面,商标就是保护这个小标识,张家界商标注册不允许带上整个包装。另一方面,产品的商标一般是相对恒定的,而产品的包装却是会根据时代大众审美改变。一些混淆性的包装的产品,他们的商标明显不同,甚至都是合法注册的。但是仅仅商标不同,整个包装却相似的话,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为普通的消费者往往不太关心具体的商标,更多的时候是凭借包装来购买的。

可见,商标不同,如果包装也没有保护,必然会受到侵权的困扰。所以产品的外观包装,必需申请外观专利,以给产品更多的保护。外观侵权案件最出名的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其实一直争的就是这个外观专利权。最终以王老吉胜诉而结束,这场受人瞩目的外观专利之争其意义远不止于胜负,最大的警醒就是中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果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包装及时申请专利的话,就意味着其外观设计享有独占权。如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都会挑选一些新潮,外观精美的产品,设想一下,假如产品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了一个产品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有外观包装设计一模一样的产品时,这将直接会影响到该品牌的口碑,造成销量的下滑。而且遇到这种抄袭情况发生时,却没有外观设计专利,甚至连告其他公司侵权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在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申请外观专利,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若临渴而掘井,往往大错已经铸成,悔之晚矣,企业应未雨绸缪,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张家界商标注册是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呢?什么样的商标才能注册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类型中的一个,企业类型有: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个人独资。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税的征收又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为了能更好的享受优惠,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哪些情况下,适用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适用场景:1、定价转移:公司利润高,配套使用个独,作为公司业务合作对象。2、业务转移:直接将现有业务转移到个独来进行,享受个独的低税率高扶持的双重优惠。3、工资代发(工资/劳务/提成奖金等):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比如: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讲师、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等)。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很大的节税优势,若能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这对企业来说将会节省很大一笔费用。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优点?1、创立更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2、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决策自主,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模式。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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