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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企业商标续展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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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企业商标续展的常见问题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5 08:57:23

现在创业公司越来越多,注册公司的也就越来越多,那么对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有一个大致了解那是很必须的。下面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公司到底是怎么注册的。

一、第一步首先是将公司的名字设计好。这是在注册公司之前就应该提前想好的事情。这里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公司名称命名时的一些规则,公司名称的组成形式,所在城市名称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二步然后是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去核名,查验公司名字是否可用,这一步小编觉得可以自己做,因为当碰到名字不能用时需要修改,如果是自己想的名字会更便于修改的。

三、第三步再是去开户验资,如果注册的是小型企业,可以在核名的时候就去问问需不需要验资,如果不用验资就可以直接找个银行开户即可。这一步也是相当简单的,但是要记得带上注册的资料和身份证一定要带着。

四、第四步紧接着就是去刻章了,之后再去公安局备案,再是申办各种证件。等拿到相关的证件,注册公司就算是基本上完成了。但是要记住,不管是自己跑,还是找代理,都要仔细,不然出现差错就麻烦了。

创业商机较为多因而许多创业人都是挑选在注册公司,谈起自主创业就避免不了公司注册,可是在注册公司并非这么简单的,有许多关键点难题必须留意的,要不然会给企业之后的经营带来更多的不便,小编今日为大家简单介绍下注册公司一定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册公司章程应注明哪些事宜?首先在公司注册规章中理应留意某些事宜。企业章程关键是有关公司组织架构、內部关联及其进行企业业务流程主题活动的基础标准与依据,注册公司是务必依规制订企业章程。

二、公司注册时资产存有临时性帐户是不是有风险性?临时性帐户金融机构是工商管理局特定金融机构,等企业基本户出来后转至基本户,临时性帐户的钱不是可以拿走,只有开展退资。

三、选择合适的机构注册公司真的很重要吗?许多创业人都是依据不一样的方式去注册公司,这里小编要再三的提示一下下众多创业人们,挑选1个适合的组织注册公司确实很关键。

四、注册公司后,股东有哪些责任呢?

1、遵循企业章程;

2、按时交纳所认缴出资额的注资;

3、对债权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债权债务因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着义务。

4、注资弥补责任:在公司注册时,某公司股东并不是以贷币注资,要以商品、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证、特许权技术性注资的,开展评定作价以后,将其具体价额更显小于企业章程中鉴定的价额,则应由交货该注资的公司股东补缴差值,别的公司股东解决其承担责任;

5、在企业审批备案后,不可私自抽回注资;

6、对企业以及他公司股东诚信信赖;

7、别的依规理应执行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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