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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企业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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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企业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1 08:48:05

商标是什么,我们注册商标有什么用呢,有哪些好处呢?我相信这是不少人不理解的不懂的问题,我们注册商标为的什么。下面,我司为大家整理介绍企业为什么需要注册商标呢?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为了保护我们的品牌,树立品牌的形象,保护我们的产品,更好的占据市场,我们注册了商标,就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极大降低了盗版的侵害打击盗版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通过品牌识别购买或消费。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一个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正如国外的一个大老板这样说:即使一场火把工厂化为灰烬,但只要有响当当的商标在手,也就不愁工厂恢复不了生机。比如说可口可乐公司,就算这家公司破产了,它也能凭借这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名称获得一笔巨资,立刻就能恢复基本运营,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商标的知名度打出来了,影响力是无限的。所以,凡是著名的乡镇企业,都对商品进行精心设计、严格筛选、大力宣传,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增加商标的含金量。

简要说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复审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复审申请书;

2、异议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4、异议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6、收到异议裁定的信封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

7、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异议复审申请审查流程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司将在35个工作日内撰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异议人发《答辩通知》、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后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审查和裁定、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而后进入实质审查,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审查完成,商评委将出具《异议复审审查决定书》、对商评委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哪些?

1、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据;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简介(历史、规模、荣誉等);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包括: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的排名、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明材料、销售方面的证明材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

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生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广告费用等;

5、引证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解书;仲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张家界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那么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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