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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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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0 08:17:32

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是商标查询的重要步骤,已经被注册的商标在同类别或交叉检索类别就不能再次注册了,为了不白白的多花钱,就没有要把已经注册的商标再次注册。为了广大的中小企业主更好的了解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小编此文希望对想注册商标的公司或个人有所帮助。

1、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的途径目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有两种途径:(1)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在百度上直接搜索商标局官网,搜索结果上标注着“官网”两字的就是商标局官网,直接点击子链“已注册商标查询”就可以进入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2)通过其他第三方商标查询软件进行查询。

2、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那种途径最准确无论在商标局官网查询还是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都是可以的,但是那种方法最准确呢?根据多年商标代理人的经营还是建议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商标查询需要的结果一定都想要最新的,第三方软件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有一定的滞后性,所有的第三方商标查询软件的数据都来自于商标局官网,第三方软件通过爬虫采集的技术采集商标局官网数据,但是采集过程中商标局官网设置了禁止规则,基本上第三方软件商标数据都滞后一个月左右。

3、查询商标没有相同的就可以注册吗张家界商标注册的规则并不是没有相同的就可以注册,而是没有近似的才可以,至于是否近似请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或者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给查询,也可以委托多家代理公司给查询,这样查询结果更准确。

4、查询商标可以注册后找哪家代理公司注册提交只要是商标结果查询可以注册了,找哪家代理公司就无所谓了,因为所有的商标代理公司都是通过商标局来提交的,举个例来说你所购买的产品生产厂家都是一个,哪家代理公司买到的产品质量也是一样的,您一定会选择最便宜的。另外补充一点,所有的商标代理公司资质都能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到,查询搜不到的就不是正规商标代理注册公司。因此找有资质的商标代理商很重要。

3月10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国内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均可登录“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行张家界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办理。这标志着我国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交费的“四个网上”可以在中国商标网全部实现,申请人将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近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我国已实现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量“三个超千万”,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大增强,商标品牌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抓手”作用日益凸显,各行各业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拓展商标申请渠道,解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仅开通注册申请业务等问题,工商总局制定了《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等规章,以更好保障商标申请人权益。

据悉,工商总局将加快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2017年底,实现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送达,逐步实现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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