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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商标注册查询要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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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商标注册查询要避免的问题

作者:张家界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4 08:31:26

在商标申请前,商标要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避开相同或近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商标的成功机率更高。但是查询系统里的数据始终是比现实中的申请慢一节拍的,已经下发受理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都可以查到,但是近期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张家界商标注册查询要避免的问题,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方式是什么1、商标取名有诀窍。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除了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便于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之外,更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独创性、近似性等专业问题;  

2、注册商标查询需仔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需要仔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  

3、注册商标类别要准确。我国采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企业及个人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注册申请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1、如果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使用了不予许注册的图像,或者名称,是不会通过的,商标注册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像一些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都不予与注册;

2、一些使用简单的几何图像,或者是比较广泛的通用词语,来注册商标的,这些都不会注册成功,原因是简单的商标,无法体现出产品的具体特征,商标申请缺乏特征而会被驳回申请;

3、商标在注册申请的时候,是有个盲查期,在这个阶段内,是无法知道,相识的商标是否已经有注册了,或者是是否存在同时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那这种情况,先申请可以注册下来,而后面的就有可能被驳回;

4、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还有个公示期,在公示期内,每一个或者是企业都可以对公示期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在公示期三个月内,公示的结果会影响到最终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成功;

5、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注册被驳回的可能存在的原因还有,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是存在相似的或者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的一样,审查人员的不同,导致商标的注册结果也不同;

6、在注册的时候,可以先提前查询商标近似查询,无论是文字的商标还是图形的商标,提前查询是否存在相似的商标,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提高成功概率。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天津滨海商标网 2011年11月13日一、行政认定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司法认定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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